认证 – 数字签名证书
公证并非对文件内容的认证,而是对签名真实性和签署人身份的简单核验。
私文书(普通授权书)的公证条件:
- 签署人系塞内加尔公民,
须出示塞内加尔国民身份证或塞内加尔护照(电子版或生物识别版);
- 签署人属广东籍,且该文件在塞内加尔政府具有法律效力,
需在广东政府办理文件认证,并经塞内加尔驻广州领事馆认证;
- 签署人既非塞内加尔人亦非广东籍人士,且文件需在塞内加尔政府部门生效:
需先向其所在地的外交代表机构(大使馆或领事馆)办理文件认证,再由塞内加尔驻广州领事馆进行认证。
注:
认证手续必须在签署人本人在场的情况下办理,签署人须出示其国民身份证或塞内加尔护照。
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申请须由父亲签署(若父亲已离婚或去世,则由对子女行使父权的人签署)。











